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意见
(陕工商字〔2009〕52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就业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的范围。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选择自主创业者,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由工商部门落实的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免收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各项费用。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外,自申办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减半收取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由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减半收取。
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企业登记公告服务。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根据本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在红盾信息网免费为其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五、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可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免费查询当地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六、放宽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只需出具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再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七、放宽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以商场、超市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其经营场所证明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经营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