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人大和群众监督。
附:
1.喀什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督办单
2.喀什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告诫通知书
3.喀什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问责函
4.喀什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年终考核建议书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喀什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督办单
______________县(市)人民政府:
你县(市)住房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共_______户,计划实物配租予以保障_______户。
2008-2009年,国家和自治区下达你县(市)住房保障资金共6批,合计_______万元。你县(市)2009年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______户,2008年结转建房_______户,2008-2009结转合计应建房______户。目前施工______户,累计竣工保障性住房______户,已入住______户。
督办事项:______________县(市)目前施工户数,同2008-2009结转合计应建房户数相比,差距较大,现要求你县(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达到的效果于3日内书面报至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电话:0998-2538920)。
喀什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附件2:
喀什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告诫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县(市)人民政府:
经查:自2009年 月 日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你县(市)发出《喀什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督办单》后,你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效果不理想,开工情况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未完成规定的工程量。
请你县(市)在接到本告诫通知书后,对你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对照检查和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以及下阶段工作目标在3日内书面报至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电话:0998-2538920)。否则,将依据2007年12月行署与你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喀什地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及2009年2月签订的《2009年喀什地区建设系统综合目标责任书》,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