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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把好学生饮用奶质量关,确保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

  1、严把学生饮用奶质量关

  按照《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选用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生产、单位包装统一采用净含量200毫升规格的学生饮用奶,在外包装上印制学生饮用奶统一标志。要防止定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和非定点企业的乳制品利用各种名目混入。含乳饮料不属于学生饮用奶,学校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统一组织学生饮用含乳饮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学生饮用奶计划”供奶秩序,不得自行认定学生饮用奶定点企业及违背《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名义组织学生饮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批的牛奶。

  2、 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要强化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配合“学生饮用奶计划”定点企业建立健全学生饮奶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包括日常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防止学生产生心理性反应的预案等。要防止个别学生因乳糖不耐而产生饮奶不适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旦发生乳糖不耐所致的饮奶不适反应,教师应向家长和学生进行解释,并及时让学生停止饮奶,进行必要的观察。要严格区分乳糖不耐症与食物中毒症状,未经卫生部门检测和化验,不要轻易得出食物中毒的结论,以免产生不良的社会反响。

  (四)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

  1、加强奶源基地和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管

  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的奶源基地和定点生产企业以及产品的监管,做好疫病监测和生产监管工作,对“学生饮用奶”的生产实施质量监督,定期监测并及时公布相关质量信息。督促企业落实学生饮用奶质量承诺,严格生产质量管理,学生饮用奶必须用新鲜牛奶进行生产,不得使用复原乳。学生饮用奶及其生产所用原料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的规定,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每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提出规范的检验报告,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封存,以备待查。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畜牧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不按要求提供学生饮用奶配送服务的,有关部门要进行查处,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达标。情节严重的,要上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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