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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各县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本辖区内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已划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设置标志牌和标志桩;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是否全部取缔。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3、督促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于污水处理厂,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4、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的问题。
  (二)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碳化钙>、焦炭、铁合金、黄磷等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
  2、对涉铅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铅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三)重点查处排污企业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排污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限期治理;对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造成超标排污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恶意排污的违法行为。
  (四)对重点区域、流域的排污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综合整治,使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2009年要重点对吐曼河、叶尔羌河、喀什噶尔河、盖孜河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使流域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五)加强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喀什地区的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及使用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但部分单位行动缓慢,已有设施不正常使用现象较普遍。2009年要加大在线监测设施按装使用工作的监督力度,利用专项行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要求安装而未行动、未按时完成、按装后不能按要求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单位,应查明原因,根据其责任,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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