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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通知

  (一)2009年5月15日~5月31日,各县、市和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向职工传达有关内容,明确要求,职工个人准备材料,上交到本县、市和本单位初审。各县、市和各单位负责审核、验收个人住房档案材料。
  (二)2009年6月1日~6月15日,各县、市和各单位指定专人到地区清房办领取职工住房档案电脑软件,将验收合格的本县、市和本单位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住房信息录入微机形成数据库,在本单位公示并修正数据。各单位主要领导要特别关注本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真实住房情况,不得漏报、不报、瞒报。
  (三)2009年6月下旬,地直各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喀单位将职工住房档案电子版上报地区清房办,同时上报职工住房情况一览表,一览表上包括本单位每个职工的签字,加盖公章。7月下旬各县、市将汇总电子版上报地区清房办。
  (四)各县、市和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纸质原始资料和纸质表格,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本县、市和本单位存档备查。

  四、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和各单位负责将职工住房档案电子版上报并汇入地区清房办电脑,因各县、市和各单位填报原因不能汇入地区清房办电脑,出现一切后果由该县、市和单位自负。
  (二)职工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如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住房补贴资格,造成影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者,视同其放弃住房补贴要求。
  (三)各种纸质档案填写内容要齐全、字迹要清晰,统一使用黑色碳素笔填写;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标准复印纸复印,连同个人纸质表格,按照每人一卷装订成册存档。
  联系人:王春亮 霍敏
  联系电话:2538931 2538920

  附: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程序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程序

  一、由地区统一购买购买职工住房档案录入软件。
  二、由地区下发《关于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通知》。
  三、地区清房办抽调地直有关单位10人到地区清房办负责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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