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喀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全面完成清房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新政发[2008]93号)和《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55号)精神,地区决定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在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地区清房办)具体负责接受、审核、汇总各县市、地直各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喀单位统计数据。
各县、市和各单位清房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收集本单位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录入微机形成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地区清房办。
二、职工住房档案内容
(一)职工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性别、族别、工作单位、单位性质(行政、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职务级别(职称)、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月工资收入等。
(二)配偶基本情况,包括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性别、族别、工作单位、单位性质、职务级别(职称)、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结婚时间、月工资收入、无配偶原因(未婚、离异、丧偶)等。
(三)自有住房基本情况,包括无自有住房(租房、借住)、自有住房数量、购房改住房数量、购集资住房数量、购经济适用住房数量、购商品住房、继承私有住房数量、自建私有住房数量、其他住房数量等。
(四)自有住房详细情况,包括住房地址、建筑面积、建设年代、住房性质(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继承私有住房、自建私有住房、其他住房)、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个人所交维修基金、结构(框架、现浇砖混、非现浇砖混、砖木、土木)、房屋总层数、房屋所在层数、房产证号(房权证字号、编号)等。
三、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