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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和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9〕122号)要求,现将《喀什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喀什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喀什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区成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行署副专员刘夏宁担任组长,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段建华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
  二、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全国、自治区和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地区“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本系统、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请于5月15日前报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将于9月份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建国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九年五月六日

  喀什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精神,为全面落实全国、自治区和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九个加强”、“九个推动”工作落实,在全地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九种行为坚决严厉打击或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严重威胁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分工
  煤矿:由地区经贸委牵头组织,地区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非煤矿山:由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地区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由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地区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配合。
  道路交通:由地区公安局牵头组织,地区交通局、农机局、旅游局配合。
  铁路:由喀什火车站牵头组织,地区交通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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