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德宏州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价价格〔2010〕51号)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德宏州电力价格的请示》(德发改字〔201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提高德宏州上网电价
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水电企业基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0.7分。
二、同意适当提高德宏州销售电价
为缓解上网电价提高和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以及按国家要求开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对销售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德宏州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4分。其中:
(一)根据《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和趸购省电网电量外,按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4分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二)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德宏州电网销售电价详见附件。
三、同意你州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待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递增电价时再作调整。具体调价方案由你州拟定并召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听证会后,另行报我局审批。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0年5月1日上网电量和用电量开始执行。
五、积极组织开展德宏州电网丰水期冶炼硅直购电工作。为促进丰水期富余电量就地转化和引导工业布局的合理调整,请你委按照昆电监发〔2010〕25号文件的规定,在丰水期对冶炼硅用电积极组织开展直购电工作。德宏州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电网输配电价暂定为每千瓦时0.10元(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试行期一年。枯水期的冶炼硅用电继续由你州在保证其他用电负荷的情况下实行竞价供电。
六、你委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