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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市环境能源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昆明市环境能源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云价价格〔2010〕40号)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昆发改价格[2010]63号)收悉,为支持昆明市组建中国昆明泛亚产权交易中心,打造立足云南、面向西部、服务全国、辐射泛亚的综合性产权交易大市场,结合昆明市设立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依托产权交易中心综合性市场平台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等情况,在现行产权交易中心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对排污权交易服务费补充核定如下:

  一、排污权交易机构为排污权交易提供相关的信息发布和信息查询、场所及其他服务,对交易标的物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促成排污权交易的完成,并办理鉴证等手续及相关服务时,可收取排污权交易服务费。

  二、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标准

  (一)排污权交易信息查询费:按每条信息不超过20元的标准向交易信息查询人收取,交易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二)排污权项目推介服务费:排污权交易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向相关媒体进行广告推荐,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与排污权交易机构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议定。

  (三)排污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按排污权每宗成交额的1%向购买方进行收取。

  三、排污权交易机构要认真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一个月,请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提供排污权交易服务费的相关情况,在进行相关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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