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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街道乡镇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二)报告。及时收集、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对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对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

  (十三)宣传。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检查的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强化教育培训

  建立安监队伍的教育培训机制。各县、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执法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全地区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配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员要持证上岗。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培训计划由各县、市制定。各县、市政府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队伍的监管执法能力,优化安监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能力。

  附件:1、喀什地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标准。
  2、喀什地区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标准。

  附件1:
  喀什地区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化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

  建立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各社区、村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员的,设置乡、镇、街道安监站。

  二、管理网络健全

  乡、镇、街道安监站要有3名以上经过培训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其中:站长1名,由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编干部)2名

  三、办公条件保障

  乡、镇、街道安监站工作经费要落实到位,要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设备、装备。

  四、安全责任明确

  细化领导和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与行政辖区责任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签状率达到100%。乡、镇、街道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要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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