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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街道乡镇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街道乡镇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9]1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将《喀什地区街道乡镇区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

  喀什地区街道乡镇区村安生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地区决定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用两年时间,使全地区所有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各乡、镇、街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各成员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2、社区、村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社区、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人员分工负责,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工业园区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充实和稳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1、安监站要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由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编干部)2名,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人数。乡、镇、街道现有的消防协勤员。驻煤矿安全员纳入安监站统一管理。

  2、各社区、村配备1-2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3、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人选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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