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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喀什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0]27号)精神,行署同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的《喀什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喀什地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0年1月25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抵制境外敌对势力通过卫星电视传播途径对我实施舆论攻击、思想渗透。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0]27号)精神,为加强我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区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行署决定于2010年1月28日至3月31日,对全区境外卫星传播秩序进行一次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反分裂斗争形势下,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开展对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我区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有效控制和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依法管理。各县(市)要成立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积极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重点

  对我区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认真的检查清理,重点查处非法销售、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非法接收境外卫星电视的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查处。对城镇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及公路沿线私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通过全面检查清理,使接收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管理工作步入规范、科学、健康、有序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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