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地区财政局提出了《喀什地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向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征求意见后,经行署研究同意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喀什地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管理,确保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号)及《喀什地区地直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喀署办发[200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出售廉租住房时所取得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区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收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是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
第二章 廉租住房出售资金的收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出售的廉租住房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二)各级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各级政府改建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市财力、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建房成本价制定本县市出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