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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者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的,或者越权规定优惠政策的;

  3、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4、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6、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7、依据缺失;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等,根据情况做出修改。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文号为政府机关的,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备案规定和行署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定期清理和评估的各项制度,做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坚持不懈。

  四、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3月3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要参照本方案做好此项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务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行署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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