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地区封锁、限制或者歧视外地产品和企业的,或者越权规定优惠政策的;
3、进行行业垄断,保护行业产品,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
4、设定或者变相设置行政审批,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改变或者增加执法主体,增设检查站点,聘用临时执法人员的;
6、改变法定执法程序,增加管理相对人负担,或者减少法定程序,缺乏公开和透明的;
7、依据缺失;
8、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规定。
(二)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要认真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适应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有利于法律的实施,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普遍承受力,是否存在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打架”、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等,根据情况做出修改。
对于政府机关与党委等有关机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文号为政府机关的,也应当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与相关机关沟通,提出建议;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清理,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建议。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运作,完善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是一项应当长期坚持的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备案规定和行署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定期清理和评估的各项制度,做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坚持不懈。
四、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15日至3月30日):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要参照本方案做好此项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务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行署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