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30号)要求,现将《喀什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行署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喀什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现就我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机关履行行政职能,依法管理地区政治、
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近几年,一些县市和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性文件,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违法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各项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意义重大,十分迫切。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范围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自治区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是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责任单位,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三、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任务
(一)细化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标准。按照自治区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