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行政村设立新农保代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有关材料收集上报及发放和基础信息调查采集、养老保险费催缴、新农保政策宣传解释、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等工作。代办员原则上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选择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解决。

  试点县市可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什地区分行为参保人员制发新农保有关折(卡),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代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偏远乡镇、村,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完成新农保缴费及待遇发放等工作,也可运用农村远程教育系统为新农保服务。开展新农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老农保的衔接。原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原则上要求将老农保资金连本带息全额退还参保农民,重新办理新农保的参保手续。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衔接。试点县市应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农保范围。对曾经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可在原待遇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对曾经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人员,应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对在任的村干部,试点县市应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试点县市确定,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三)与农村其他人员相关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优抚对象、三老人员、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人、低保对象、爱国宗教人士,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新农保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并继续享受本人原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其中,对领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应提高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低保对象按新农保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待遇可不计入家庭人均收入。

  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将另行制定。

  十三、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