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予以每人每年50元的补贴,各县市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的补贴。
五、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应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试点县市按不低于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农牧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后,可依法继承。扣除的政府补贴可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