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经行署领导同意,现将《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做好喀什地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新政发[2010]57号)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牧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自治区的安排部署,2010年我区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大到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伽师县、岳普湖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从7月1日启动。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农村户籍的农牧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