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环境执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对各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要加强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三)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加大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对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市)要围绕各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各县(市)要按照地区的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各自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形势;畅通投诉渠道,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和各族群众广泛关注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及时披露重大环境问题,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进展情况,披露违法排污企业名单,曝光一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