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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着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进度,督促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运行负荷,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发挥污染减排效益。要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限期整改。将严格禁止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灌溉农作物,防止农田和林果污染,以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已经建成的对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运但未进行“三同时”验收、直排渗滤液和渗滤液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的执法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结合环保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新建工业项目的检查。重点查处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查处不落实环评审批要求、不执行“三同时”和验收制度的企业。重点查处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和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严查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和超标排污的企业,对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直排的企业要立即整改;对长期超标排污的和私设暗管偷排偷放企业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梳理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严厉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县(市)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环保部门要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违反环保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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