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部门:
《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喀什地区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
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喀什地区行署的组织协调优势和担保机构的融资优势,扶持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同时保证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与喀什地区行署签定的《借款协议书》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自治区增加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借款本息,喀什地区建立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制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与喀什行署签定的《借款协议书》,喀什地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设立还贷准备金专户,用于回收资金、偿还借款。
第三条 还贷准备金及利息的来源:
(一)喀什地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经营收入;
(二)还贷准备金专户利息收入;
(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
第四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喀什地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经营收入,按季及时缴入还贷准备金专户。
(二)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按时拨入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五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根据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在本息到期日20日前,查验偿债专户余额,按时归还本息。若余额不足以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应根据到期贷款本息与偿债专户资金余额的缺口,及时申请财政拨付还贷缺口资金。
(二)根据还贷缺口资金申请,经行署同意,由地区财政局按到期贷款本息的缺口补足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余额,贷款本息到期日10日前完成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