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在部分高校增设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安全生产专业人才。通过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化工、采矿、矿山机电、地质、通风、安全、劳动卫生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5、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教育培训体系,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工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安监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56、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任务。(发改委、安监局负责)
57、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专项规划体系。(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58、各行业制订发展规划时,要把本行业的安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59、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经信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60、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6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创建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同步推进。(组织部、综治办、文明办、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62、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3、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安监局、煤监局等牵头,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人民检察院、法院及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4、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国资委、工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