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将安全标准化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信用污点”企业在贷款、融资、担保、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发改委、经信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分工负责)
33、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安监局、煤管局、公安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34、严格督促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35、补充、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
36、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1年底前完成各地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各重点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设。(编办、安监局牵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37、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资金投入机制和补偿、激励等相关政策。(财政厅、安监局负责)
38、建立和完善应对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预防和救援机制,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及时掌握重特大险情信息和情况,发出预警通知,为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提供保障。(安监局牵头,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厅及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9、核实登记社会资源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安监局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40、落实专项资金,储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41、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标准,加快应急救援基地、骨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划、布局和实施工作。矿产资源富集、开采企业聚集区,建立三级资质以上的非煤矿山救护队伍。(安监局、煤管局牵头,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