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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0年1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33号),为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点工作分工实施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督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2、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税前扣除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
  3、落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安监局、煤管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分工负责)
  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造价总预算,单独报价,分期足额支付,由施工单位专款专用。(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铁路局、民航新疆管理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5、加强对企业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6、依法关闭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7、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商务厅、国资委负责,安监局配合)
  8、加强企业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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