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各级公安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要积极落实《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80号)部署的各项工作,抓紧建立健全联络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各级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时,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和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证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地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暂扣封存等执法工作,出现案件当事人不配合或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快速反应、积极配合,制止抗法等行为。
喀什海关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域,收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后,海关应当予以协助开展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已认定侵犯专利的进出口产品进行查扣。
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过程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进行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同时,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工商档案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并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经营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同时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和标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过程中,地区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农业机械、机电等行业管理办公室及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开展调查取证、查阅档案资料、提供技术咨询等工作,并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或者假冒专利的产品,要及时取消相关当事人的生产许可证、推广许可证等资证,制止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延续。
在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专利保护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除了实施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同时实施了商标、标准等其他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各部门要依法查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等行为,树立良好的专利行政保护社会信誉。
(二)加强案件督办、指导检查落实
加强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协调组织优势力量,提高办案效率,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信息交换等机制,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制定打击对策,联合开展打击工作。地区知识产权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的长效机制,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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