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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0〕1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我区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工程量大,时间跨度长,受惠面广,各级党政为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办成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众得到实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是住房困难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住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其人均收入符合各城市确定的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二是其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保障对象确定与身份无关。各县市的保障性住房,要依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要优先分配给无房户和住房最困难的群体。

  二、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对因家庭人口多,要求多建多购的保障对象家庭,建设的超出50平方米面积部分,由保障对象家庭按照建造成本价购买。严禁高价回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确需回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要合理确定价格。

  三、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新财综〔2008〕51号)的规定,把好审批关,确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以经得起国家的专项审计。要积极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建房任务,并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和进行租金核减。随着政府掌握的房源逐步增多,租赁补贴的发放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要严格按照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喀署办发〔2010〕58号)规范廉租房出售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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