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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9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号)文件要求,国家相关部委和自治区相关厅局将组织开展对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工作,迎接检查验收。

  一、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各县市政府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人。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乡、村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各级领导责任。要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二、强化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一要统一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标示牌。在乡镇设置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将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树立永久性保护标示牌,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五不准”等内容明确标注在标示牌上,做到醒目、不变形退色;在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的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标识片的制作经费由各县市财政列支,必须在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标识片的安装制作。二要统一制作基本农田界址点标识图,形成各县市基本农田保护界址点标识和界址点成果表,使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更加明确保护范围。三要统一绘制基本农田保护挂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着色标准,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分别标注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建设用地、土地整理合备资源等各种地类,做到有图名、有图例、有地块编号、有地块面积、有地类标注。

  三、建立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一要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动态变化情况,对保护台帐随时进行更新,在保护图件上标注,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做到图件、台帐、实地相符。二要加强基本农田质量管理。参照耕地质量相关标准,对土壤质地、有机质含量、灌溉保证率、水利设施利用程度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估,定期向社会发布检测和评估结果以及质量保证公告。三要建立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库。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及时进行基本农田补划。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禁止其他任何项目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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