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7、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8、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
9、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下载。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管理机构。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管理机构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认定办公室在之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协调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