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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2010修订)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www.stcsm.gov.cn)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科委、高新区各个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市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召集认定办公室组成单位成员全体会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市科委召集认定协调小组会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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