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沪科合[2010]19号 2010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有关认定管理的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七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