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本市经济、文化特点,发挥地域资源优势。鼓励举办信誉佳、规模大、效果好、有发展潜力的大型活动。

  第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大型活动,应当经市大型活动主管部门初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不按规定申报或者未履行规定审核程序的,原则上不得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者参与主办、承办,大型活动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第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及参与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大型活动。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大型活动预申报和审核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大型活动报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经市大型活动办公室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大型活动安排计划和大型活动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向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大型活动方案举办大型活动,保证大型活动与方案一致。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应当对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财政补贴资金应当纳入预算,实行归口管理;市大型活动办公室负责对列入大型活动年度安排计划的资金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投入补贴经费的大型活动,应当建立大型活动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统一核算,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财政补贴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