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不含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冠以“哈尔滨市”字样的或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区、县(市)党委、政府名义主办、承办或参与协办的下列活动:
(一)每场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规格和层次较高的活动;
(二)需要市本级财政直接投入、补贴或其他渠道投入资金较多的活动;
(三)塑造城市形象、丰富文化内涵、提升城市知名度,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型活动和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管理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举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信息交流、物品、技术或服务展示等商务活动,在履行本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后,按照会展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大型活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型活动按其规模、规格、财政资金投入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市本级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或者协办单位负责。大型活动的内容涉及区、县(市)或者市直有关部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级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大型活动,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施总量控制,注重实效。
大型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应当坚持严格预算、厉行节约、规范管理的原则,没有项目预案和明细科目经费预算的不予审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