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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建设管理处。拟订水务工程建设质量、施工等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大中型水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转报工作;指导水务工程建设和验收;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九)水利水保处。拟订全市农村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乡镇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已建成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安全监测、病险水库的整治和防汛工作;组织、指导农田灌溉、丘陵山区的治旱抗旱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处理区(市)县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
  (十)水产管理处。负责全市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渔业环境保护;负责全市水产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指导全市渔业生产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建设;负责全市水产种质资源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协调裁决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
  (十一)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水务工程建设、水务基础设施运行、供排水及水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重大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以及水务行业地方电站运行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财务处。负责编制部门决算;承担市级水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提出有关水务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十四)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水务系统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五)审计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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