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指导中心城区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负责供水企业(含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会同物价部门对城市供水价格进行核算。
(七)负责全市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厂(站)运营和排水户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心城区下穿隧道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市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水库、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对水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监督全市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环境治理。
(九)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村镇供水、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实施渔业环境保护;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指导全市渔业生产和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建设;负责实施全市水产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协调裁决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二)负责全市水政、渔政监察和水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处理区(市)县之间的重大水事纠纷;负责查处重大涉水、涉渔违法事件;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水务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牵头对重大水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三)负责全市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以及水务行业地方电站运行中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十五)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