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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政策延续与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就业援助卡”管理制度。为实现证卡合一,“就业援助卡”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被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下列人员可凭“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6、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

  8、登记失业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和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

  二、享受扶持政策范围

  凡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以及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外,下列人员还可分别享受其它扶持政策: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灵活就业和企业吸纳)、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灵活就业和企业吸纳)、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三)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或离校后创业的,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四)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具体操作依据

  (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按吉林省地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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