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政策延续与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1〕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做好相关政策的延续与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凭证
(一)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凭全国通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在为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2011年一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在政策享受期内人员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2011年二季度,集中为原持有《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换发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需到户籍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将原有证件上的证件编号、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并将原证收回备查。
(四)在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前,继续凭原有证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直到换发新证。对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原有《再就业优惠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使用期限截止到6月末。
(五)对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未满3年并且正在享受政策人员(持《吉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剩余期限内凭换发的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到期满为止;对享受政策未满3年但已中断人员,可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剩余期限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已享受扶持政策满3年,再次进入失业登记的人员,为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