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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甘政发〔2011〕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务院2月24日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实行商品房价格区域控制
  2011年,各市州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州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数据原则上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指标为依据。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关系全省发展改革稳定大局,各市州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合理确定,按时公布。各市州要积极开展商品房成本核算,合理控制成本利润率,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省建设厅要指导兰州市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其他市州的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高于兰州市。
  二、加大力度,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稳定房价的重要举措。我省2011年必须完成21.27万户的住房保障任务,其中,新增各类保障性住房17.77万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3.5万户。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土地供应,确保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开工率达到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率达到80%,分配入住率达到60%。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在一季度印发。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要严格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配套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市州,由省财政厅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省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要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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