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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城乡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4.开展创业服务。包括组织推荐辖区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协助落实相关创业政策,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协助贷款回收,对初次创业人员提供全程服务及定期回访等。
  5.实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工作。开展对就业援助对象的上门服务和日常动态管理,建立管理服务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库。
  6.配合公共培训机构做好职业培训工作。采集辖区人员的职业培训需求,发布培训信息,组织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推荐就业。
  7.配合做好辖区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及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协助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各类宣传咨询、调查摸底、意见征集活动。
  8.协助开展劳资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9.协助办理人事人才相关事务性工作。
  10.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各地应遵循科学发展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就业人口、产业特点、辖区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应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备街道、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编制,做到定岗定责,保持工作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社区、村级服务站应配备1名以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劳动就业工作一般按照每4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一般按照每1000名服务对象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均可按所履行职能及工作量适当增加人数;人员由镇(街道)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同时接受社区(村)的领导,社区(村)应对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和支持;在社区(村)领导班子中,应当有班子成员专任或兼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五)切实保障基层平台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各地应提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经费保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街道、镇服务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按行政隶属由地方财政承担。其中项目经费可按“费随事转”的原则,由条线核定下拨。
  社区、村级服务站经费,由所在市(区)的市(区)、镇(街道)财政分级承担。其中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并可按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渠道口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街道、镇服务所编内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的规定落实;基层平台聘用人员的工资收入待遇标准,应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制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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