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和管理局:
现将《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四次会议、全省2011年建设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政府监管效能,促进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检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安全交底会、班后总结会,施工现场周安全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由作业班组长负责组织的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周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应全面,重点突出,每周不少于1次)、复工安全生产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的月度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项工程、每年不少于3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项工程、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并及时复查,形成复查书面记录,对于不能及时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值班制度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带班,并与作业人员同时上下班,不得脱岗;如不能在岗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应在事后补签,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组织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或实施等重大事项应本人亲自完成,不得由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连续3日不在岗的,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定临时负责人,同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请假说明情况并备案,争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视为擅离职守,给予相应处理,在离岗期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现场带班,并与作业人员同时上下班,不得脱岗,如不能在岗的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委托总监代表代为履行职责,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应在事后补签,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或实施等重大事项应本人亲自完成,不得由他人代行职责,否则视为擅离职守,给予相应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同时不在岗。
(三)继续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