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年检复审合格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三条 经年检审查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动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先予以通过年检,并提示企业办完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后,在换发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四条 网上年检业务系统内的初审与复审环节,由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由一人办理,也可由两人办理。网上年检业务系统将以后台记录方式记录初审与复审环节的操作,为划分岗位责任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五条 网上年检数据信息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年检报告书数据、相关登记数据、工商所巡查数据、年检初审和复审意见等信息构成。各类数据完整、准确、有效是建立健全网上年检数据信息库的基础。
第十六条 网上年检数据信息库实行数据录入和补录岗位责任制度。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巡查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所共同完成网上年检业务系统数据的录入。企业登记业务系统内的登记事项及“出资情况”、“认缴情况”“实缴情况”模块内的数据为网上年检关联数据项的主要内容,网上年检业务系统对上述数据实行自动比对,相关数据不全的,年检业务系统将无法进入下一个流程,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负责相关信息录入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6月30日前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应当年检而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年检或申请延期年检的企业视为未年检企业,其登记和年检信息在综合业务系统内予以锁定,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锁定企业进行巡查和依法处罚。行政处罚程序结束后,年检手续补办完毕的,该企业相关信息予以解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