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娱乐业中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网吧、高尔夫球场的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10%,游艺、台球和保龄球等的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5%。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娱乐业的税收征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