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各地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制定相应的分档补助标准,根据低保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对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给予重点保障,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农村低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
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弄虚作假的。
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家庭成员自费(不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4、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5、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因外出打工、经商而转包他人的除外)。
6、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农村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8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建设(实施“造福”工程除外)或非拆迁原因购买住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且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拥有具备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
9、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0、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11、按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四、农村低保标准确定与调整
(一)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确定。
(二)设区市所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或县级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地制定的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及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五、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居民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劳动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加工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扣除生产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实际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村集体分配及其他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以及其他投资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军人转业费或复员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部分、保险赔偿金、退耕还林补贴、归侨生活补助费、库区移民生活补助费、老年人定期生活补贴、赡养费或抚(扶)养费、救济金、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偶然所得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
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按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认定的物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时,其家庭人均年收入按上年度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计算。
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上年度收入总额÷家庭人口数
(二)家庭收入不包括下列收入。
1、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建国前入党老党员等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2、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
3、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4、因公(工)伤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生活补助金;
5、在校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