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行业收入测算标准进行认定;收入难以认定的,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十一)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在职职工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2、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实发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退休金,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4、从事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上述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方才有效。
六、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与审批
(一)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低保申请家庭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残疾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优抚对象证明、下岗证、离(退)休证、就业登记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3、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企业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证明;
4、拆迁协议、归侨生活补助费证明、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5、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非户主家庭成员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按照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由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城市,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农村,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城市居民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并上报。
(四)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的入户调查工作。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至少2人,并填写《城市低保家庭调查审批表》,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入户调查结果应由入户调查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居委会应组成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驻社区街道(乡、镇)干部、段警等组成。出席评议人员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有效。低保工作人员向评议小组会议介绍入户调查情况,经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表决。评议小组评议情况应形成记录并存档。
出席评议小组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评议对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状况、拟享受低保补助金额等),公示时限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议小组会议未通过或者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低保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抽查、审批工作。对拟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下达批准通知书,并由社区居委会代发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代办的金融机构存折;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不予批准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核查结果应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于社区居委会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低保工作人员应再次进行入户调查。经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次公示。经评审仍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在第二次公示中仍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