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校学生的生活津贴、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6、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金。
7、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8、与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亲友、社会组织或政府给予的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资助、救助或慰问款物。
9、因病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部分;因灾生活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住房修复部分;因就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学费支出部分。
10、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三)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1、个人申报法。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2、入户调查法。经办人员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消费跟踪法。由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实际生活状况。
5、部门协同法。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和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
6、行业评估法。对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成员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情况和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查,制订各地个体从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作为核实城市低保申请人和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参考标准。
(四)在职职工、下岗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实际领取金额计算其收入。
(五)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且原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应从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应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计算方法:
1、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年限×本人领取经济补偿金前月工资额×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12。
2、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止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金额,应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单据为依据。除养老保险费外还需扣除的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其他社会保险费,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六)因城建、危房改造等被拆迁获得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金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购买正常生活所需住房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计算方法:可分摊月数=补偿金收入结余部分÷(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其他收入在计算可分摊月数时,参照上述公式计算。
租房住的,补偿金收入在扣除两年的租金后(租金数额以租房协议为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因国家征用耕地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计算可分摊月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收入中。
(八)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补偿费提前用完(以使用凭证为依据),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九)计算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收入时,有赡养、抚(扶)养费支出的,应从其家庭收入中扣除;有赡养、抚(扶)养费收入的,应计入其家庭收入。
赡养、抚(扶)养费支出或收入的计算方法: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如果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2、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抚 (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付赡养、抚(扶)养费。
计算公式:赡养、抚(扶)养费=[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00%×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数]÷[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数+被赡养、抚(扶)人数]
3、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赡养、抚 (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当地低保标准两倍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
(十)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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