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将《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
城市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属地管理;
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公平、公正、公开。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省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制定全省性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省级城市低保年度补助资金需求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设区市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市辖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四)县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本行政区城市低保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城市低保信息系统;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等事项。
(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受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管理审批机关)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的低保申请;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跟踪核查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负责城市低保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低保工作档案。
三、城市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省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