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的通知
(闽民建〔2009〕128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 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经受锻炼、奉献才智、健康成长,为加快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顺利实施,省里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组织实施。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相关政策的落实、服务社区毕业生开展社区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以及协调高校招募动员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相关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落实。
各有关设区市、承担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任务的县(市、区) 要相应建立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地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材料上报等工作。
三、组织招募
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省级项目统一招募3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享受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各有关设区市根据省里下达的招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需求,参照省里的政策,启动实施地方项目,具体方案由各市、县(区)负责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