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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

  4. 财产分置。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财产不清晰的,必须在依法审计基础上,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必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设立独立账号。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脱钩工作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一)调研摸底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为了明确现有的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本级登记管理的行业协会进行确认。

  (二)动员部署

  民政部门应制定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行业协会的脱钩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应按照核定的行业协会名单,通过召开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督促行业协会按时完成脱钩工作。

  (三)具体实施

  1. 开展“三项评估”。“三项评估”即由行业协会会员对该协会存在的价值、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行业协会去留。“三项评估”应由行业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业务主管单位须派员参与监督。

  2. 实行重点整合。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方法,对行业协会进行全面摸底并认真梳理,结合“三项评估”的结果,提出行业协会去留和整合意见。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行业特点不够明确、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及重复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引导和督促其进行整合重组;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动员其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3. 落实脱钩任务。行业协会对照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要求和规定,研究落实工作方案,与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相关事宜,落实机构分设、人员分离、职能分开、财产分置的具体脱钩事项。

  4. 完成变更登记。行业协会应将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法人、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相关资料,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域、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一般为“行业协会”或“商会”。行业协会名称不规范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名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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