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
(闽民管〔2009〕16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监察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为彻底解决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问题,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3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37号)精神,按照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现就我省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用一年时间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脱钩。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进行脱钩。
1. 与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职能混淆不清的;
2. 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的;
3.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的;
4. 与行政主管部门会计合账的。
(二)内容
1. 职能分开。行业协会职责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混淆。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必须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
2. 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分设。
3. 人员分离。行业协会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已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它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