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闽民优〔2009〕18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09年8月1日起提高我省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参战退役人员(包括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提标所需经费由省、市、县按 7:2:1的比例分担。
二、此次调整所需省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配套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在今年“八一”建军节前将生活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参战退役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