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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老龄办关于印发《全省2010年建立500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检查验收。在项目实施中,各级民政、财政、老龄部门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加强指导和帮助,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根据要求,加强检查督促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5-8月,要求每月上报一次,9-10月每半月上报一次。9-10月,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将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根据项目进度和评估结果下达省级补助资金。(5月至年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主办单位为省民政厅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为省财政厅和省老龄委。为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精心谋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参谋助手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共享信息、通报情况,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的落实。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福建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闽政办〔2009〕131号)要求,从自身职能出发,共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市、县(区)应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服务对象购买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配置专职助老服务员经费补助、改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硬件设施等方面,从而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有效运转。2010年,省级将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对当年列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达到基本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评估合格的社区,按每个社区6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项目所在地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
  2010年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任务分配表

  单位: 个

单位

城市社区数量

分配任务数

福州市

453

110

厦门市

307

70

泉州市

391

90

漳州市

227

50

莆田市

90

20

三明市

154

40

龙岩市

117

30

南平市

217

50

宁德市

165

40

合  计

212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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